移民署回覆大陸地區人民薛殷英女士陳情在臺居留案公布期間: 2008/10/13~2009/10/13 網頁修改日期: 2008/10/13 下午 05:52:34 大陸地區人民薛殷英女士陳情在臺居留案移民借貸署表示,大陸地區人民薛殷英女士兼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及在臺有直系親屬二種身分,其申請來臺所依據之規定各有不同。薛女士在臺灣配偶死亡後應依規定收到廢止依親居留處分書票貼10日內即應出境後,再另案申請來臺探親或探病。但薛女士自臺灣配偶93年底死亡後即行蹤不明,經移民署多方聯繫,無法對其說明相關事宜。依法薛女士應先依規定出境後,再以父宿霧親探親或探病為由申請來臺。移民署表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應經許可,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須70歲以上或12歲以下且在臺有直系巴里島血親及配偶才能申請在臺定居。但可以申請來臺探視親人(探病或探親)。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需經團聚、依親居留馬爾地夫、長期居留後,始得申請定居設籍。於依親居留期間臺灣配偶死亡無生育子女者,應依規定廢止其依親居留證並限期出境。若於長期居留期間配偶死亡者,則仍得許可其在臺居留。薛禮服女士是在93年4月9日經許可依親居留,但其配偶在93年12月15日死亡且無子女須其撫養,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規定,依親對象死亡者不西裝外套予許可其依親居留,已許可者廢止其許可,內政部爰依規定開立處分書並限期出境。雖薛女士對此處分不服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回。移民署強調,薛女士當初是以配偶在臺ARMANI得以依親居留,與父親在臺需探病之申請原因及規定不同。故薛女士因已逾期居留,如要在臺照顧其父親,依法應出境後再向移民署臺北縣服務站申請來臺探親或探病,該署將予以專G2000案處理。至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居留、定居相關制度之調整,內政部正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通盤研議,檢討相關許可辦法。西服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ws.asp?id=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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